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同意青岛鲁银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展贵金属现货交易的函》(青商函字﹝2013﹞27号,以下简称《批复》),同意青岛鲁银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正式开展贵金属现货交易,要求青岛鲁银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按照国发38号文件及国办发37号文件的总体要求开展业务。《批复》还明确,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所在区主管部门对青岛鲁银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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